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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十条措施,宁夏为中小学教师减负!
来源:银川新闻网2021-02-19 12:11:26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厅字〔2019〕54号)精神,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师安心、静心、舒心从教,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一、制定中小学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清单

  结合校园治理工作,对现有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立即进行全面清理精简,加大整合力度,坚决取消可有可无事项,尽快制定科学有效的中小学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清单,确保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在现有基础上减少50%以上。

 二、建立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年度计划和审批备案制度

  中小学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清单制定印发后,确需增加新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年初分别报同级党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研究审核,由党委办公室统一报党委审批,纳入同级中小学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清单予以实施,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不得实行“一票否决”或层层签订责任状,坚决避免对中小学校和教师随意提出要求。

  三、进一步规范简化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标准及流程

  结合教育教学评价改革,完善中小学校和教师评价体系,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表格数据材料检查,不得简单以留痕作为评判工作成效的标准,不得以微信工作群、政务APP(应用程序)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方式来代替实际工作评价,不能工作刚安排就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年度考核、评优选先和专业技术竞赛等,不得擅自提高准入门槛和设置繁琐评审程序,不得以考试成绩、升学率、学历、论文、奖项作为唯一性评价指标。积极改进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探索运用“互联网+督查”,倡导以暗访为主的真督实查。

 四、统筹规范各项进校园专项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工作,分别制定中小学进校园社会事务清单。

  统一部署的维护稳定、扫黑除恶、防灾减灾、消防安全、防艾等重要专项工作,确需中小学教师参与的,由教育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和程序统筹安排,不得随意扩展内容或安排中小学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时期、紧急情况,根据形势和实际需要,由教育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布置。

  五、立足教育工作落实城市创优评先任务

  统一部署开展的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先和各类教育宣传活动,中小学校课程涉及到的不再另行安排,课程没有的由同级教育部门严格按要求融入到教育教学或安排在课外活动中,原则上不得安排教师上街执勤或做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未经教育部门同意,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进校园指导教师开展相关工作。

 六、合理安排街道社区事务

  街道社区通过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助力区域内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不得安排中小学校和教师频繁参与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治安等社区建设活动,不得对中小学教师参与社区建设活动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要求中小学教师参与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活动,否则学校有权予以拒绝。

  七、杜绝给中小学校和教师强制摊派无关事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把庆典、招商、拆迁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和工作强制摊派给中小学校,不得随意让学校停课出人出场地举办庆典招商、年会晚会、体育赛事等活动,不得硬性要求中小学校和教师参加各类社会性评比、文艺汇演、问卷调查等活动,不得硬性要求中小学教师关注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微信公众号,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培训活动。

 八、规范精简各类报表填写和统计调研

  严格遵守和落实《教育统计管理规定》,规范中小学校教育统计工作。除统计部门外,其他部门(单位)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统计工作须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备案。未经同级教育部门同意,各相关部门(单位)不得向中小学校和教师布置各类临时性报表填报、信息采集、教育统计工作,不得开展针对中小学教师的调研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教育统计工作,建立归口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优化信息数据库,推进统计数据资源安全共享,努力做到一次采集多次使用。

  九、从严规范借用中小学教师行为

  教育部门统筹中小学教师安排使用工作,严格限制和规范对中小学教师的抽调借用。

  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参与重大任务的,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应征得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党委审批备案,连续借用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探索将学校安保、生活服务等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方式提供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确保寄宿制学校运转良好。

 十、加强督导考核

  各级党委和政府是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的责任主体。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纳入对市、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和推进校园治理的重要内容,坚持定期督导与长期监管相结合,将督导结果纳入市、县(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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