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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补社保,七成首付后遇新政无法网签?开发商:协商中
来源:南方都市报2021-07-28 09:40:38
摘要
近日,读者朱先生向南都“记者帮”反映,他和妻子非广州户籍,今年1月因工作关系,希望在黄埔区购房。黄埔区星樾花园的销售人员当时告知他可通过人才新政购房,“本科学历加上半年社保,就能买房”,建议朱先生先签合同交首付,让妻子购买黄埔区社保,半年后再网签。

近日,读者朱先生向南都“记者帮”反映,他和妻子非广州户籍,今年1月因工作关系,希望在黄埔区购房。黄埔区星樾花园的销售人员当时告知他可通过人才新政购房,“本科学历加上半年社保,就能买房”,建议朱先生先签合同交首付,让妻子购买黄埔区社保,半年后再网签。朱先生签下购房合同并支付七成首付后却得知,因楼市新政等原因,他失去了购房资格,无法网签。如今,销售人员仍在不断催其交尾款,否则需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

  销售人员让妻子补交半年社保后再网签

  据朱先生介绍,他和妻子均是外地户籍,去年因工作调动来广州工作。今年1月,他到黄埔区星樾花园看楼时,一位销售告知他,根据黄埔区的人才新政,只要凭本科学历以及黄埔区半年的社保就能购房,并建议朱先生可先交首付,让妻子向黄埔区社保局购买半年社保,获取购房资格后再网签。

  于是,朱先生在1月30日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1月31日前支付约89万多元。他称,当时从销售处了解,其还可以通过办理人才绿卡、迁户口等多种方法来获取购房资格。为保险起见,他同时也申请办理人才绿卡,并于2月办理成功。

  4月25日,朱先生继续缴纳五成房款约223万多元,剩余的三成尾款计划通过组合贷的方式贷款,按合同要求拟于7月25日前网签。

  转折:

  因新政及人才绿卡等因素失去购房资格

  朱先生称,交完首付后他才获知,4月21日,楼市新政进一步强化人才购房政策管理,“享受市辖区人才政策的家庭和单身(含离异)人士,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时,须提供购房之日前12个月在人才认定所在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商品住房。”

  5月底,朱先生的人才绿卡因资料不合等原因突然被注销,他通过递资料在补办人才绿卡中。目前,他无法通过人才新政和人才绿卡来获取购房资格。

  因原销售人员离职,与朱先生对接的新销售人员要求他必须遵守合同在7月25日前网签,否则逾期每日要交违约金,“我已经没有购房资格,没法再网签了!”

  开发商:双方仍在协商

  朱先生称,有一批像他一样通过人才新政购房的客户,开发商给予延期网签处理,“为何只有我不能延期?”

  他认为,自己对于购房政策并不熟悉,完全是按照销售的要求来做,“我签购房合同时并没有购房资格,是他说让我们补交半年社保就有购房资格的,中途政策变了,不应该将风险责任都转移到我身上,由我独自承担!”

  朱先生提出,现在他希望公司再给他宽限2个月时间,他在迁户口后获得购房资格,再将尾款一次性支付,公司不要收取其违约金。7月21日,南都记者联系此前与朱先生对接的原销售,她表示自己已离职,记不清当时朱先生是通过人才新政还是人才绿卡来购房。

  项目所属的越秀地产轨道交通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朱先生自始至终和销售强调的是通过人才绿卡购房,并非人才新政,中间因其个人原因绿卡被注销,所以不受4月21日的新政变化影响,无法给予他延迟网签处理,目前双方仍在就此事协商中。

  专家:

  若明知买方无购房资格仍签合同,

  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如果明知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仍同意签订合同,事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其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卖方如果是专业的房地产开发或销售代理公司,应对所销售住房限购政策是知晓的,对于买方不是本市户籍及其能否取得购房资格应当有预判。若卖方在清楚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签署买卖合同,则由此导致的交易风险,卖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导致双方合同关系无法履行或终止的原因在于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而非因购房人明确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所致,而对于这一客观存在的合同履行障碍,卖方在签订房屋买卖之时即已明知或应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未明确就此提出异议,且卖方和买方共同协商以消除该项履行障碍,则卖方无权向买方主张违约责任。

  若购房人原本具有购房资格而由于购房人自己的原因导致丧失了购房资格的,则由购房人自己承担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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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ju604035 17711814894 加入城市买房砍价群。实时讨论购房热点话题